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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益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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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郑州市益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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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8 15: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市益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郑州市益联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以人为本 助人自助 服务社会 促进平等。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郑州市民政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491号永恒理想名苑6号楼一层二层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开展活动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三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整合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志愿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2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理事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理事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郭亮亮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无效。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申请人、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盈余不得分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本单位的财产。
本单位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借款,不得成为投资组织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单位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检材料,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章  廉洁自律制度、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加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扩大品牌宣传、提高社会评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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